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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9/1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切实保障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松原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Songy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主校区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中山大街820号;油田校区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长宁北路1828号。
第三条  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松原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吉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松原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制三年。
第五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第六条 办学宗旨:办大众教育,为百姓服务。
第七条  发展定位:立足东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创建培养与培训并重、服务与引领双优的具有松嫩文化特色的一流区域性综合高职院校。
第八条  培养规格:培养适应社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九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在上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从严治党,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学院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的监督,支持纪委对党员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充分发挥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全面提高班子成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引领作用;
(四)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廉政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工作;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关工委等群众组织,支持其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依照法律和各自职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活动;
(九)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建设和谐校园;
(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一条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松原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后勤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使用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学院安全保卫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工作会议。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人员有院长、副院长和院长助理。

 
第二节  学术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专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具有教授职称的院系领导可以参加,但不能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院学术政策、学术发展以及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
(二)对学院重大学术、改革项目进行论证、审议和指导;
(三)对学院内部的学术业务成果进行认定与评审;
(四)对学院内部的学术争议进行仲裁与调节;
(五)制定学术规范,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制裁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道德;
(六)充分发扬民主,议事范围、程序、决策等事项按照《松原职业技术学院专家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牵头,由业务突出的教学管理者、专业带头人、教学骨干组成,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审议、论证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教学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质量标准、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
(二)论证审核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三)指导开展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基地建设和创新创业等工作;
(四)评审教学改革、教学成果、精品课程等教学奖励项目。
第三节  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和教学部门三类机构。各组织机构之间权责明确,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补充,形成体系健全的有机整体。
第十九条  实行院、分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对各分院统一领导,各分院相对独立运行。
第二十条  教学分院是学院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党建工作、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确保常规教学运行有效;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工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进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分院工作由院长负总责,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和大宗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分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具体议事范围、议事程序、会议决定的落实等事项按照《分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其具体职权、会议准备、召开时间、提案范围及办理、工作报告的审议等事项按照《松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执行。学院工会是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途径。学代会在学院学生处、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代表学生意志,维护学生权益。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行使其职权。学代会议题确定、议事原则、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及议事要求等事项按照《松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立校友会办公室,以多种方式加强学院与校友的联系,支持校友发展,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院管理,履行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立足松原与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面向中国制造2025全国技术技能型人才市场,放眼世界经济格局的用人趋势,构建以师范教育为品牌,现代农牧科技为特色,旅游商贸、医药护理为重点,智能制造、汽车与建筑、信息工程协调发展的专业格局。
第二十九条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合理设置专业。专业设置与调整由分院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和专家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学院高度重视专业建设,坚持“服务社会设专业,依托行业建专业,校企合作强专业”的专业建设思路,加强经费保障,不断优化专业布局。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科学确定各专业服务方向和招生比例,在吉林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制定招生方案,组织招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人教育招生执行教育部和吉林省成人招生政策,在省级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成人教育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国际合作教育及各级各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构建多元化、开放式终身教育体系。
第三十四条  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逐步形成利益相关方“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探索“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新型办学之路。
第三十五条  坚持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并举,形成行业支持、企业参与和校企紧密合作的育人机制。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的教学模式,紧密围绕社会行业企业需求,加强实践教学,突出能力本位,形成职业教育的教学特色。
第三十七条  完善社会、企业、学生参与的评教制度,实行教学督导制度,聘任专兼职督学人员,对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指导,有效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八条  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各专业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检查和评估教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完善考核方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四十条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及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院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科研教研立项,鼓励学术创新,推进科学发展。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三条  依据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严谨治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诲人不倦;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实行教师职称制度。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求,设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数。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院积极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八条  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为教师参加专业培训、企业锻炼、技术研发、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重视从企事业单位引进中高级技术人员,建立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第四十九条 制定教职工申诉制度,明确规定申诉人的权利、申诉范围、申诉程序等事项,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制定困难职工救助制度,明确规定救助范围、申请程序、救助要求等事项,对因个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及遭遇意外事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个人或家庭,通过采取工会组织捐款或个人捐款的方式给予救助。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遵守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补充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相应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实行学生申诉制度,明确申诉人的权利、申诉范围、申诉程序等事项,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实行困难学生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范围、申请程序、救助要求等事项,通过助学金、助学贷款、社会捐资助学、师生捐款、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六十条  依法建立健全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办学经费。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  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高效使用。依法保护和使用学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六十四条  实行资产定期清查和审核制度,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五条  学院接受社会及校友的捐赠。捐赠的款项有明确要求的按捐赠方要求合法使用;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使用;捐赠的物品符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不断完善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创设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七章  举办者和学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七条  松原市人民政府是松原职业技术学院的举办者,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监督和评估学院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按照组织程序批准或调整学院的领导机构,考核并任免学院的领导成员;
(四)对学院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及其他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证学院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办学不受非法干预;
(二)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三)依法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
(四)依法保护学院的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五)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权利:
(一)学院依照法律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结构,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四)学院对受教育者实行学籍管理,依照学生管理制度进行奖惩;
(五)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对在编职工和聘任制职工依照相应规定进行管理和奖惩;
(七)学院对资金、设施、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徽、社会声望等无形资产拥有管理、使用的权力;
(八)为满足办学需求,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国内外办学机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开展各式各类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捐助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遵照国家教育发展规划,认真组织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保护学院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完善学院内部管理与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国有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学院资产账目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创业等各项基本职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校园文化


第七十一条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校训:实践出真知;
校风:厚德、尚能、求实、创新;
教风:铸魂、践行、乐业、爱生;
学风:自信、自主、自律、自强。
第七十二条  松职精神:敢为人先、艰苦创业、自强不息、奋力前行。
第七十三条  校徽含义:松原职业技术学院校徽为圆形图案,主色调为蓝色,象征着大国工匠的理念和精神,圆形外围上半部为松原职业技术学院校名汉字,圆形外围下半部为松原职业技术学院校名英文缩写,图案中心为抽象S型,既是学院校名的首字母,又象征松原的地理标志松花江,S型两侧空白部分又像两只手相握,对内寓意学院师生携手共进,对外寓意校企合作,共同发展。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注了学院建院时间。  
第七十四条  校歌:《松原职业技术学院院歌》。
第七十五条  校庆日:3月14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共松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9月18日颁发的章程同时废止。
 
                                             松原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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