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更好地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的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等要求,不断加强招生工作的监督力度,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招生工作合法、公正,保障招生工作顺利完成,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组成
第二条 成立校级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
组 长:鞠野飞
副组长:逯新英
成 员:陈玉民、徐俊鹏、辛月。
第三条 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三章 监督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监督范围。全院专科、“专升本”、吉林省对口招生、“3+2”衔接转段考试录取等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监督。
第五条 监督原则。坚持建立规章制度、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全过程参与,对发现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的招生章程实施“公平竞争、公开程序、择优录取”,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第四章 监督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 监督方式。选派人员对学校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受理考生、家长等投诉举报、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等。
第七条 监督内容。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实施情况,国家“六公开”、“六不准”和省高校招生录取“十公开”的执行情况,以及学校招生章程等招生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主要环节
第八条 监督学校招生政策以及各项规定是否公开、公正、公平。
第九条 监督对学校选派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是否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对“3+2”衔接转段考试录取等类型考生,按照规定由学校出题考试,必须选派人员参加并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招生录取信息是否公开、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是否按照文件执行,整个过程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二条 监督招生录取现场工作环境是否安全。招生工作人员是否按招生工作程序、录取时间、及时完成阅档、审核、退档等各环节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级各项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学校选拔要求和规定,是否维护考生权益。
第十四条 监督考生申诉渠道及举报电话、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