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监察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更好地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1]1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以及国家有关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监察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院的良好形象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有利于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院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监察干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院的招生监察工作。招生监察办

公室为常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检查学院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参加招生的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教育。

    (三)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四)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督促招生管理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监察事项

    第五条  检查、督促招生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及教育部党组提出的“三不准、一禁止”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检查、督促招生章程中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参与招生录取过程的管理。参与选派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督促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按照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环节的录取工作任务并对预录结果进行复核。

    第八条  监督、检查网上录取的安全及保密工作。

    第九条  监督、检查招生录取的收费行为。

    第十条  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四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要进入录取场所,遵守纪律,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院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告工作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和招生管理部门请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制定的与本细则不符的有关规定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